依法執行永遠就是會遇上兩難困境

室友有個客戶因為癌症住院,之後就聯絡不到人了,後來好不容易找到了家屬,家屬表示「不然把我爸投保明細都列一列,讓我們瞭解一下,看能申請什麼先申請」,以前這要求很容易做到,但在個資法頒布的現在,不行!投保資料只有本人才能看,如果保險業務員把一個人的投保資料洩漏給任意第三人,這就違法。

於是這就會陷入一種荒謬的狀況:呃,人都躺在醫院治療了,業務員怎麼可能很冷硬地跟保戶的子女或配偶說「抱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,非本人不能調閱保險資料」。

那乍看之下,個人資料保護法好像很糟囉?但要想啊,有人可是瞞著家人投保的,並不想讓家人知道,以免引發家庭風暴。比如家人就反對保險,把投保當亂花錢,也有人保險受益人寫的是前妻或前妻跟自己的小孩,又或者沒法結婚但自覺有責任照顧的對象。如果只因為是直系或旁系血親就可以任意申請調閱個人投保資料,這時就有要保人怪罪保險公司沒事給他找麻煩了(而且出乎意外地,在保險業,這種事情很常見)。

最後這件事,我室友用了個話術解決「既然伯父只是在治療,意識清楚,因為理賠也要當事人同意,所以等要理賠時我把資料準備好送過去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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